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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06 00:00:00来源:今日知迅点击:0 返回列表
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在第三章第十一条增加了“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这一硬性条件。本项条件的增加规范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发展环境,避免了某些违法违规企业钻政策法规的空子,既实施了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却享受了国家的政策扶持,优惠政策变相的成为了其扩大危害的帮凶。本项条件的出台有利于实现全国范围内高新企业认定环境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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